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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大事记

叶桐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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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语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国家林草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开展30周年。为了全面总结30年来森林资源监督工作为生态保护、建设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取得的突出业绩,本报今日推出“林海护佑者———庆祝国家林草局驻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办成立30周年”专栏,刊发国家林草局驻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办成立30年来,历史沿革、主要成果、重大事件、重要举措、机制创新、主要成效等内容,敬请关注。

       1989年

       1月3日,《林业部“关于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150号)规定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具体任务;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代表林业部行使森林资源监督权限等。明确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受派出单位和所驻单位双重领导,以派出单位为主。正式定名为“林业部驻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核定监督专员1人,监督员3~4人,监督专员办事处主任1人,另配办事人员3~5人。
       4月5日,林业部发出《关于尽快落实林业部派驻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重点森工企业森林资源监督人员的通知》,正式向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分别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明确了专员办事处为林业部派出的正厅级单位。
       4月18日,林业部发出《林业部驻东北、内蒙古国营森工企业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工作制度》,规定专员办的13项工作制度。
       7月1日,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推荐,林业部任命范树德为监督专员,运志鹏、刘恒丰为正处级监督员,运志鹏兼办事处主任,并颁发了由高德占部长签发的林业部任命书。
       7月2日,林业部驻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正式挂牌成立。
       主要工作
       7月2日,林业部驻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正式挂牌成立。此后专员办组织专门调研小组,深入林区基层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向林业部和自治区政府上报了大杨树地区毁林开垦、侵占林地问题,以及林区贯彻《森林法》等有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北部林区森林资源管理等问题,引起了林业部和自治区领导的重视,先后做出重要批示,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1990年

       2月,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分别向所属森工企业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到6月,林管局所属17个主伐林业局和2个营林局都配齐了副处级以上级别的森林资源监督员,并配置了工作人员。同年7月,各林业局开始向所属林场(公司)、贮木场派驻监督人员,初步形成了三级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主要工作成果
       【监督检查】1990年开始,专员办先后对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的17个主伐林业局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在林业部的统一安排下,代表林业部先后对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公司的森林资源管理和“三总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案件督查督办】11月~12月,专员办对个别林业局发生的侵占林地的案件进行调查,从中总结出8种非法侵占林地的形式,调查结果上报林业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后引起了高度重视。
       【“三总量”检查】在林业部的统一安排下,代表林业部先后对黑龙江省、大兴安岭
       林业公司的森林资源管理和“三总量”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同年,检查了克一河、图里河、金河、绰尔4个林业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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