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内蒙古自治区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大事记
1991年
3月26日,林业部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定权发证”大会。
5月7日,专员办代表林业部对黑龙江省的东京城、新青、鹤北、亚不力林业局的“三总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月31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森林资源监督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机编中函〔1991〕30号)指出,林业部1990年11月13日报送的《关于林业部向重点林业省(自治区)和重点林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人员有关问题的报告(林人字〔1990〕46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同意在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以及四川、云南、福建三省进行派驻森林资源监督员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同时明确了森林资源资源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森林资源监督员的管理体制和森林资源监督员的编制解决问题。
受林业部的委托,专员办从1991年8月6日起,利用1个月时间,对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的10个主伐局、3个未开发局、2个自然保护区进行林地林权证发放的现场验收,对牙克石市境内的国有森工企业和地方有争议的几个林业局进行协调。
9月20日,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1〕67号)强调了要充分认识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森林资源监督共组偶的任务、具体职责范围和当前森林资源监督工作重点、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工作制度、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组成、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受监督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在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组成部分指出,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机编中函 〔1991〕30号文件精神,林业部向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人员,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其组成人员有监督专员、监督专员办事处主任、监督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同时明确,林业部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设在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从此,“林业部驻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更名为“林业部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行使对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的监督职权。
11月12日,正式启用“林业部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公章。
1992年
3月,专员办成立四个检查组,对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开展第一次木材采伐、销售、运输“三总量”大检查。
5月4日,范树德专员带队,代表林业部对大兴安岭林业公司的新林、松岭林业局的“三总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月,专员办组织查处呼盟柴河林业局贮木场非法收购木材的案件。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