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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大事记

叶桐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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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

       5月18日,专员办代表林业部对黑龙江省的方正林业局、东方红林业局“三总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月,范树德专员带队赴呼伦贝尔市柴河林业局开展“三总量”检查。

       1994年

       1994年,专员办对绰源林业局、满归林业局进行检查。
       8月,林业部任命姬金同志担任内蒙古专员办副专员。
       9月2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编办〔1994〕178号),进一步肯定了林业部向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四川省、福建省和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工作,核定上述监督机构事业编制(全额拨款)。
       12月16日,林业部办公厅印发《林业部驻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厅人字〔1994〕116号),对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做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林业部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为正司局级单位,人员编制25名(含呼市4名),其中专员1名,副专员2名(其中1名副专员驻呼市),正、副处长10名。内设综合处、资源监管处、林政监管处、森林资源资产监管处。在呼和浩特市设森林资源监管处,编制4名(不含1名副专员)。对每个处室的职责范围做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内蒙古专员办一套机构、两地办公的体制。
       12月,林业部任命金永洪同志担任专员办“三定”工作筹备组组长。

       1995年

       1月2日,林业部《关于林业部驻东北、内蒙古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5〕2号),明确林业部驻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为林业部派驻机构,授权行使有关行政职能,直接对林业部负责,人事、财务独立,事业编制,全额拨款。
       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组组字〔1995〕17号)批复,同意在专员办成立党组。党组由3人组成,书记1名。
       5月,专员办代表林业部赴乌尔旗汉林业局、阿龙山林业局开展“三总量”检查。
       6月16日~7月18日,根据群众的举报,在呼伦贝尔盟林业局、呼盟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合下,专员办对陈巴尔虎旗那吉林场发生的乱砍滥伐案件进行查处。新华社、人民日报、林海日报等报刊分别予以报道。
       8月,金永洪专员带队赴呼伦贝尔免渡河林业局开展“三总量”检查。
       9月14日~1996年1月28日,专员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阿里河地区的木材经营、加工、流通秩序进行监督检查、治理整顿。

       1996年

       1996年,专员办检查阿荣旗林业局“三总量”执行情况。同年,专员办驻呼和浩特监督处检查哲里木盟通辽市林业局莫力庙林场、奈曼旗林业局八仙简林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林业局大局子林场,敖汉旗新惠林场等,并对三北防护林工程、地区植树造林绿化以及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月10日~15日,专员办举办第一期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监督人员培训班,共培训林管局驻各林业局监督人员49人。
       3月30日,中共林业部党组(林干任字〔1996〕2号),经征得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同意,任命金永洪同志为专员办党组书记,姬金、周广德同志为党组成员。4月3日~5日,专员办与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联合召开林区资源管理、监督、营林工作会议。
       5月22日~8月28日,针对博克图地区木材流通秩序混乱的状况,专员办会同呼伦贝尔盟林业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治理整顿博克图地区的木材流通秩序。
       6月3日~27日,专员办代表林业部赴库都尔林业局、莫尔道嘎林业局开展“三总量”检查。
       7月22日~29日,专员办对呼伦贝尔阿荣旗林业局开展“三总量”检查。
       9月10日~12日,专员办在乌奴尔林业局召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首届监督工作例会。
       10月2日~3日,专员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10月21日~11月1日,专员办举办第二期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监督人员培训班。
       12月2日~15日,专员办对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开展森林资源百日宣传活动和冬季森林资源管理检查。
       12月27日,专员办代表林业部对库都尔林业局、乌尔旗汉林业局、图里河林业局、绰尔林业局、大杨树林业局等林业局颁发林权证。林业部副部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盟、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和所属有关林业局以及扎兰屯等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席。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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