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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区混岗集体工参加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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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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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就关于林区混岗集体工参加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森工集团(林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处有关工作人员。

问:什么是林区混岗集体工?林区混岗集体工称谓是怎么来的?

答:计划经济时期(1992年前),为解决林区职工子女子弟就业,由林区各企事业单位兴办集体企业,其子女子弟初高中毕业即到所属企事业单位知青办、农副处、劳动服务公司等集体经济管理部门登记,按就业需求结合本人意愿以不同形式安排其就业。这部分就业群体延用称谓“知青工”、“待业青年”、“青工”等。

为解决林区“知青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自治区政府于2015420日召开主席办公会,认为知青是上世纪60-70年代产物,已不存在。会议认定以后称林区这一群体为混岗集体工。

问:天保工程大集体职工一次性安置为什么不含林区混岗集体工?

 2006519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文件中所说企业职工“四险“补助是指国有职工的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四项保险补助,不含大集体职工和混岗集体工(知青工)。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混岗职工安置方案经自治区内政办字200895号函批复,以《关于印发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混岗(大集体)职工一次性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兴林局字〔2008120号)下发给单位组织实施,文件中明确安置的范围是:20071231日在册经政府劳动就业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大集体职工)。混岗职工安置是指大集体职工,大集体职工是经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混岗集体工(知青工)没有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不属此安置范围。

问:厂办大集体改革为何中止?在此期间公示的补偿金目的是什么?

答:2011年末,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文件。森工集团(林管局)拟通过厂办大集体改革解决林区混岗集体工(知青工)养老和补偿问题。从2011年末开始对林区厂办大集体企业进行企业清查、资产核查、人员登记等基础工作。为了履行相关的程序,同时对人员情况和补偿金情况进行了公示,向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上报了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请示财政部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问题时,财政部向人社部沟通后答复:没有政府行政部门招用工手续人员不能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因林区混岗集体工(知青工)没有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无法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至此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止,公示的补偿金也没有得到落实。

问:混岗集体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混岗集体工在不改变混岗集体工身份的前提下,比照有招工手续的人员,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9号)和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呼人社发〔2011213号)精神,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从199211日按照20%的比例缴费,1991年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的发放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执行。

(一)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混岗集体工可按上述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混岗集体工已按属地灵活就业人员等政策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改按上述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补缴金额以及退休待遇标准按属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问:混岗集体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进展如何?

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森工集团(林管局)制定了《混岗集体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并于去年9月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森工集团随即召开了会议布置开展了混岗集体工认定工作。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自治区政府和呼伦贝尔市政府又分别召开了此项工作推进对接侍会议。目前,森工集团已认定混岗集体工近2万名,并经各单位和林区绿网两级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将按照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森工集团混岗集体工移交工作的通知》要求出具相关手续后,移交属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补缴、核定退休待遇等工作。因林区混岗集体工参保情况复杂,有的1996年参保,有的1999年参保、有的未参保,有的已退休。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安排先行在牙克石市社保局对移交人员进行数据录入和调试,现已调试成功,近日即将开展补缴业务。其他旗市社保经办机构也将陆续开展此项工作。(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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