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建宇) 丁女士在ATM机上取完钱忘了退卡就匆匆离开,而前来取钱的刘某却将丁女士遗忘在机器里的银行卡里的钱取走。近日,家住博克图镇的刘某就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当日,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博克图站派出所民警接到丢失银行卡的丁女士的报案,称其上午在车站附近的ATM取款机取了现金1000元后,晚上查看手机里银行发的短信时发现,帐户上又被划走了1000元,这才猛然想起上午取款时忘记取回银行卡。办案民警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了取走丁女士银行卡内1000元钱的刘某,民警顺线追踪,很快锁定了嫌疑人踪迹,赶到了他的住处,将他抓获。
海拉尔铁路公安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刘某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刘某面对民警一脸茫然地说:“我把钱还给她不就完了吗,也不是我偷的,这跟在大街上捡钱有啥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刘某已具备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种情形之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这里的“使用”,包括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也包括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上使用,还包括在银行柜台等其他场所使用。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一是在ATM机上取款后一定要记得将自己的银行卡取走,仔细检查有无物品落在柜台,避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二是如果在取款过程中,发现其他人将自己的银行卡留在了ATM机上,请不要贪心,立即将银行卡交给银行或者交给当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