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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大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3年应聘呼伦贝尔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某公司),2016年被某公司解聘。王某因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事项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遂向牙克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牙劳人仲字(2016)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某公司支付王某接触劳动关系赔偿金。2某公司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金。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依据该裁决书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经过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因裁决书第2项:某公司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金是一种行为,社会保险金的种类及补缴金额无法确定,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同牙克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一起到补缴单位逐一核定应缴的保险金种类及补缴金额后依法划拨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此案的执结既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又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点评分析
本案承办人主动邀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参与到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专业视角解决执行问题,同时让案件执行更加公开透明,使执行过程、结果让双方当事人更容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