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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和情理相结合办理执行案件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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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1996

被执行人石某将申请执行人李某叫到学校二楼水房并殴打其至轻伤。法院判决由石某监护人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合计114803.58元。判决生效后,石某监护人张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件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石某监护人张某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张某认为不应当由儿子承担这么大的责任。经过承办人多次协商,张某同意履行判决,但是由于数额较大需要分期偿还。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每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1200元。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有住房公积金,要求对此款采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法,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通知了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对其进行了耐心的解释。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其住房公积金偿还尚未给付的赔偿,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此案最终圆满执行完毕。

点评分析

本案承办人执行案件过程中,没有机械办案,而是通过对当事人张某释明法律讲清道理这一方式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工作中,承办人多运用法理和情理相结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及时将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全面、细致、详尽的告知当事人,将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反馈给当事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潘哲 赵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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