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A+ 大国有林管理局自2003年起,就按照法规要求并且结合林业企业实际,开始在各林业局职代会上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也称“女职工劳动保护协议”)。特别是近年来,在林区各级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的积极努力下,广大女职工卫生费逐年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不断改善,为女职工投保特病保险等相关内容都被充实到集体合同文本,并通过积极协商签订和认真履行合同,使林区广大女职工的社会地位得到明显提升,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都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极大地激发了女职工在林区发展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
随着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商业性采伐宣告全面停止,国有林区深化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绿色发展拉开了新的序幕。林区各林业企业的职能也由过去的森林采伐为主转变为以生态保护为主。因此,要切实维护林区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林区各级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就必须在新的发展形势下,继续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为基础,不断推进合同内容的履行,以确保女职工各项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推行并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力,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有利于推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深化集体合同制度。因此,林区各级工会组织、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和政府社会保障部门都应充分认识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重大意义,切实把签订、履行合同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作。
二、严格程序,规范推进。
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必须严格程序,把好四关:
一是协议起草关。林区各级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女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的“四期”保护、保障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以及其他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起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草案,并通过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女职工和企业各方代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是平等协商关。通过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或专门会议,以工会主席为首席代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代表,与企业行政方协商代表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草案的具体条款进行平等协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要参与协商全过程。
三是合同签订关。在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要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文本中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分别代表行政方和女职工方签约。签约后的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的集体合同应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并办理登记手续。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四是履约兑现关。为确保集体合同的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以及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强督查,定期不定期地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具体履行情况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条件,作为工会集体合同工作评比考核、职工之家评比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和推动林业企业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落到实处。
三、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要针对大兴安岭林区各林业企业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企业工会要在集体合同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按照“充实完善、拓展提高”的思路,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和女职工的需求,积极修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针对女职工不同的工作岗位进一步细化合同的各项条款,适当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待遇,集中解决女职工权益维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使从事不同岗位、工种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全面维护。
四、理顺关系、同步推进。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集体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游离于集体合同之外。林区各级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在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中,要与集体合同工作做到三个同步:即同步协商、同步签订、同步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和登记工作,并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林业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和签订合同的重大意义,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和轨道。
(朱玉兰 作者单位:内蒙古林业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