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12月12日电 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通过审议,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一部《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步入了法治轨道。10多年来,这一《条例》始终贯穿我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充实和完善。
新《条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开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储备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副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完善了防火专用车辆、电台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防火专用车辆免交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具备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是法定的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新《条例》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并对处罚标准进行了量化。